《通知》进一步了优化宅基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,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,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;各区县(市)国土资源局在年初为新增宅基地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;各区县(市)可以通过复垦农村宅基地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,用于全区县(市)范围内的农民建房,不再占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。
《通知》提出,要建立宅基地退还激励机制,对在城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的近期建设区内,符合建房条件且没有宅基地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民,或者主动放弃已有宅基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,参照城镇居民给予相同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。
《通知》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复垦,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批准后,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项目区自行复垦,也可吸收社会资金组建专业公司进行复垦。复垦验收后,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对新增耕地进行承包经营权分配,或者长期承包给农业合作社或公司经营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了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、建房分户的原则及建房人口确定方式,其中,独生子女住户,不论几代人,为一个家庭户型;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,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经嫁娶的,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,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。此外,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,或者已将原住房出卖、出租或赠与他人的,各区县(市)国土资源局不得再批准宅基地,要规范“拆一建一”行为,在旧宅未拆除以前,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相关权利证书。
来源:红网
作者:伍振
编辑:闵美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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