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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

http://www.rednet.cn  2006-5-27 9:43:01  红网  字体: 【 】 [发表评论]

 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:
  
  ①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土地;
  
 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;
  
  ③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;
  
  ④市政街道、广场、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;
  
  ⑤直接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生产用地;
  
 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,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-10年。
  
 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。
  
  ⑧对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,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按税收管理权限,酌情减征或免征
  
  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[编辑:张广蓉]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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