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rednet.cn 2006-5-27 9:43:01 红网 字体: 【 大 中 小】 [ 发表评论] |
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: ①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土地;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; ③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; ④市政街道、广场、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; ⑤直接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生产用地;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,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-10年。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。 ⑧对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,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按税收管理权限,酌情减征或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[编辑:张广蓉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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